香港婦女中心協會成立於1981年,一直致力通過充權手法,促進婦女建立自信、自主、自立,同時支持兩性平等。本會更設立香港首條婦女求助熱線,為婦女提供情緒、婚姻和家庭的支援服務,並且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予有需要的婦女。
在求助熱線過往的經驗中,有求助婦女曾經表示遭遇家庭暴力或性侵犯,而未敢報警求助。原因大多因性侵犯受害人與加害者本身是認識,或存在利益關係(如上司及下屬),而性侵犯對受害者的精神及身心都有嚴重的傷害。加上現時的法例令舉證困難,往往需要在法庭上不斷重複受害經過及遭辯方律師咄咄逼問。這無疑對受害者構成「二度創傷」。同時亦是受害人對舉報卻步的原因。這都顯示現有制度未能提供足夠信心予受害人,尋求法律的援助。
本會對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現就香港性罪行法例之改革進行諮詢深表歡迎。首先,現時法例的確存有不少漏洞,對受害者的保障不足;其次,一條沿用五十多年的法例,其立法原意亦已不合時宜。本會希望能夠盡快修訂法例,令性罪行受害人有更全面的保障。本會對於大部分的修訂建議表示歡迎及認同,不過認為法改會的建議內容尚有可改善的地方,期望透過此建議書表達意見。
就建議第1項改革的指導原則
首先,本會認為法改會就改革的指導原則加入尊重性自主權及保護原則十分欣賞。比1957年沿用至今的強姦及非禮罪的立法原則,違反社會道德及保障貞操的觀念角度和觀念更進步。但另一方面,本會認為應加入「避免罪名對受害者的負面標籤」作為原則之一。由於在過往的經驗中,性罪行受害者除了需要面對不斷重複痛苦的經歷,還遭到咄咄逼人的盤問,因而受到不必要的「二度創傷」外;嚴重罪名如強姦等,「被強姦過」的身份亦令受害者受到精神枷鎖,令受害者覺得蒙羞。本會過往亦有受害婦女曾因其背景,受到非常大的精神創傷,以致有自殺的傾向。本會認為罪名本身應只作為判刑的根據,而非對受害者的標籤。
另外,香港自1996年引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公約保障婦女人權,確保婦女能夠充份發展。改革的原則除應符合權利公約和基本法等條文外,本會認為應同時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第19號一般性建議 (General Recommendation No. 19),有關締約國應確保,就家庭暴力、虐待、強姦和其他基於性別的暴力,法律給予婦女足夠的保護,並尊重他們的人格完整和尊嚴,為受害者提供適當的保護和援助服務。引入公約的原則有助改革時更有效從性別角度考慮保障範圍,及所制定的措施是否合乎性別平等的原則。
就建議第7項強姦罪的範圍
本會同意建議中擴闊強姦的定義,令範圍由現時只限於以陽具插入陰道,修訂為包括使用手指或硬物等插入陰道、肛門或口交,使男性受害人和跨性別人士受害人納入保障範圍。但另一方面,本會不同意繼續使用強姦一詞。繼續使用「強姦」來區分以陽具插入陰道才視為極嚴重的性罪行,本身就只會強化「以陽具為中心」的社會文化。事實上,任何非陽具的性暴力,如硬物、手指等,都會為受害人構成嚴重的身心傷害。加上罪行的嚴重性,應以判刑的輕重來決定,而非罪行命名帶來的羞辱。本會認為,外國亦有例子以「性侵犯」來取代「強姦」或「插入式性侵犯」,用於香港的例子,應以「第四類性侵犯」等取代「強姦」,以減輕字眼上對受害人的羞辱及精神傷害。
就建議第11項涉及性的行為的精神意念元素
法改會在建議文件中認為新法例應明確規定強姦中的插入行為,以及其他未經同意的進行的性罪行,必須是故意作出的。本會對於法改會就「罔顧」的看法有所保留,或會令侵犯者有藉口開脫,建議應該保留「故意」及「罔顧」兩種元素。
就建議第12項處理真確(但錯誤)相信對方同意這個問題
法改會把侵犯者的精神意念原素由純主觀改為主觀及客觀,本會表示同意。由於現時法例中只要被告真確相信受害人同意,即使不合理,亦不能裁定犯強姦罪。亦因為當中只涉及犯人的主觀認為,令受害人的真正意願在法例的漏洞下被忽視。本會認同法改會在報告中提出的主觀及客觀的精神意念原素,更能乎合「性自主權」的概念,使陪審團有更多考慮受害人的真正意願,有利推動社會消除對性及性暴力的偏見。
就建議第16項插入的方式進行性侵犯
法改會建議以插入的方式進行性侵犯只包括插入受害人的陰道或肛門,本會對此表示有保留。若被控人以性玩具或引起「性」聯想的物件插入口腔,應如何處理?本會認為罪行本身的嚴重性應根據對受害人的傷害程度,插入口腔也可以導致受害人所受到的傷害同樣嚴重,故此法改會應該就此進行補充研究。
就建議第20項性侵犯(第3類)的涵蓋範圍
本會歡迎法改會在文件中把某些故意作出而本質又涉及性的侵犯行為界定為性侵犯。但本會認為,應參考加拿大或新西蘭的法例,應該清楚列明針對任何與性有關的侵犯私隱行為的範圍,因為如條文能充分反映偷拍裙底、私處、更衣等行為,不單更清楚表達該行為涉及違反私穩,更涉及性的侵犯,有助社會清楚傳達偷拍的嚴重性,以及擴展對偷拍受害人的保障。同時本會明白侵犯私隱的條例不一定只涉及性,但法改會不應因為範圍的廣泛性而將「裙底」攝影以外的侵犯行為視為不在研究範圍之列,反之更應審視侵犯私隱而又與性相關的罪行,是否能明確清楚界定,使保障內容更加具體及清晰。
其他建議:
正如本會在第1項指導原則中提及,現時的審訊程序往往令性罪行愛害人受到「二度傷害」。因為在審訊期間,受害人除了面對辯方的追問外,還要面對公眾的眼光及傳媒的追訪,這其實都反映對保護證人的不足,令受害人受到不必要心理威脅和滋擾。而現時法庭處理性暴力案件時,往往因為受害人「不是未成年人士」及「精神行為能力正常」而拒絕獲得有關保護措施,令受害人承受很多不必要的壓力,亦影響其作供。本會建議,應修訂現時的法例,確保性暴力受害人能以錄像、視像及在屏障遮蔽下在法庭上作供。本會期望在公平審訊的原則下,亦能保障證人的權利。
最後,本會對今次法改會對性罪行改革的建議諮詢表示歡迎,希望法改會能就本會建議的修訂,改善有關條例的修訂,使法例更清晰明確,亦為性罪行的受害者提供更多的保障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