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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委員會就條例草案之意見書

香港婦女中心協會(本會),一直關注基層婦女權益及倡議性別公義。四十多年來,本會一直致力於改善女性不利處境,打破傳統觀念下對於女性的性別定型,讓女性擁有選擇的機會,促進性別公義的社會。本會關注照顧者的處境及相關服務發展,希望從政策倡議及社會福利方面推展具性別角度的照顧者支援服務,達致全方位承托照顧者需要,而託兒及課餘託管服務正是其中之一。本會認同有需要加強對兒童的保護,惟以刑事化並非單一的方法,政府應從教育及配套支援著手。

 

建議將需舉報的年齡降至16歲或以下

草案建議強制舉報機制涵蓋18歲或以下人士的懷疑虐兒個案,惟現行香港與兒童相關的刑事法例大多以 16 歲或以下作定義兒童或少年人,如針對傷害兒童行為的《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 27 條、第 213 章《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等。此外,16歲或以上的個案具一定自我決定的能力,而且較為複雜,前線社工需要更深入介人個案,舉報至警方或保護課未必為合適做法。

 

本會建議與現行保護兒童之法例統一,將強制舉報機制涵蓋之個案年齡下調至16歲或以下,待香港的其他法例跟隨《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和世界衞生組織之定義後,才檢視有關適用範圍,避免前線社工執行機制時產生混亂,同時兼顧現有專業跟進個案之彈性。

 

細緻化草案的字詞以讓專業人士更客觀判斷

草案中列明以「有造成嚴重傷害的迫切風險」作為舉報準則,看似十分合理,惟 當中不同人對於「嚴重傷害」、「迫切風險」等字詞都有不同的理解,如何有一個客觀的定義及準則讓同工去參考就顯得重要。加上業界多年積累的經驗,識別是否在迫切性不單單在於生命安全,還需要考慮一籃子因素,例如精神健康、潛在因素等,只顧及生命安全這一塊而忽略其他方面亦不可取。建議在「有造成嚴重傷害的迫切風險」加入「即時生命危險」的字眼,讓專業人士可以更客觀地判斷嚴重性及是否應該進行舉報。

 

應了解未能及早介入的成因而非以刑事化處理及早識別及支援往往是減少虐兒個案出現的有效方法,雖然社區上有不少的機構 提供相關服務,但遠遠不及社區需求,造成缺口,要有效解決這個失衡,較佳的方法是增加服務資源及配套,而不是將問題推向刑事化。當策略只關注補救性和懲罰性的措施時,預防工作卻一直沒有被正視,問題仍然會不斷發生。政府應加強前線同工對於虐兒個案的敏感度,讓更多在社區上潛在的虐兒個案可以及早被發現及介入;另外,在社工的課程中亦應加入相關的議題討論,以讓社工學生可以更快的認識;在服務支援上,政府應加大資源投入,以增加服務名額及提升服務質素,更有效更針對地支援有需要家庭。

 

制定更清晰及更細緻的舉報流程和指引

判斷是否構成虐兒需要不同的專業人士進行全方位的評估,同時爲了避免濫報的情況出現,專業人士在舉報前也必須有清晰的流程和指引參考。另一方面,現時草案的舉報流程及階段並不細緻,在很早的階段已經直接要求以舉報的方式處理,未必合符比例。以台灣的《兒童及少年保護責任通報人員指導手冊》為例,當中針對不同類型的虐兒情況公佈了相應的輔助通報指引,還將通報的緊急情況進行了分類,分別爲「持續用心蒐集資料」、「一般通報」和「緊急通報」。讓相關 舉報者在舉報前,可以通過判斷兒童的受傷情況、傷勢原因以及兒童的心理狀態, 再決定是否需要進行舉報。這類型清晰的指引圖不僅方便專業人士進行舉報前的參考,減少誤報和濫報,還能讓兒童照顧者清楚地知道若自己作出了指引下列出的行爲將有可能構成虐兒,從而提醒自己避免做出傷害兒童的行爲。

 

總結

本會認為政府在制定強制舉報機制前必須制定更全面、完善的指引及支援讓專業 人士作出精確的判斷,讓服務使用者得到合適的支援。同時,政府在立法時亦不宜將所有責任放於專業人士身上,以刑法解決責任問題,而要把整個協助受暴兒童及家庭的機制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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