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性騷擾政策

  1. 香港婦女中心協會致力提供以婦女為本的服務,強調不同性別的平等參與,不會容許任何形式的歧視或騷擾。本會將採取任何及一切必需的行動以消除及防止本會之所有相關人士(包括機構管理層人員、員工、導師、會員、實習生及義工、服務使用者、工作申請者)受到歧視或騷擾行為。
  2. 性騷擾是歧視及違法行為,不但機構內會有紀律處分、並會帶來民事法律責任,甚至可能會構成刑事罪行。性騷擾一旦發生,將對本會的所有相關人士帶來不利影響。性騷擾侵害被騷擾者的人格尊嚴、妨礙職員的工作表現及服務使用者的參與,亦影響本會的健康發展。因此,我們絕不容許在本會內的所有相關人士作出任何性騷擾行為。
  3. 本會之所有相關人士(包括機構管理層人員、員工、導師、會員、實習生及義工、服務使用者、工作申請者)均有義務和責任協助防止和消除性騷擾,包括尊重他人的意願和感受,不會姑息他人性騷擾的行為,以及支持他人採取行動制止性騷擾。任何相關人士如果目睹性騷擾行為,例如員工對服務使用者或其他相關人士作出性騷擾行為,或員工被性騷擾,均可向負責處理性騷擾投訴的機構人員舉報。投訴人及相關人士均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受保護。
  4. 本會重申不會容忍性騷擾的立場,保證本會之所有相關人士(包括機構管理層人員、員工、導師、會員、實習生及義工、服務使用者、工作申請者)均享有不受性騷擾的權利,以符合本會爭取性別平等、建立互相尊重、公義、公平及坦誠開放社會的理念。
  5. 本會之《防止性騷擾政策》、處理投訴程序、以及一旦發生性騷擾時應採取的適當措施,列明如下。

 

性騷擾的法律定義

  1.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5) 條界定「性騷擾」的定義是:

(a) 任何人如:

(i) 對另一人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

(ii) 就另一人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

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另一人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或

 

(b) 任何人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對另一人造成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

 

  1. 有關《性別歧視條例》的全文,可參考律政司網頁:legislation.gov.hk
  2. 性騷擾的具體例子包括但不限於[1]
    • 性騷擾的例子:
      • 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例如不斷要求約會對方、表示挑逗的擠眉弄眼、作出猥瑣的姿勢、觸摸或撥弄別人的衣服;
      • 為了獲取性方面的好處而提出的不受歡迎的要求(交換條件式的性騷擾):例如明示或暗示倘若對方在性方面予以合作或容忍其性要求,便會在事業發展、學業成績或服務質素上得到好處;
      • 不受歡迎的口頭、非口頭、身體上接觸或動作涉及性的行徑:例如帶有貶抑成份或有成見的與性有關的言論、不斷追問或影射別人的婚姻狀況或性生活、高談與性有關的淫褻笑話;故意摩擦別人的身體、親吻、擁抱等;
      • 使人反感的涉及性的通訊資料 (例如電郵、手機應用程式的即時通訊等)。
    • 在性方面具敵意的環境例子:
      • 在工作地點或活動期間,高談闊論色情笑話、與性有關的話題;
      • 在辦公室瀏覽三級網站、使用不雅照片為電腦的桌面背景、展示有性暗示或明顯性內容的相片、海報或月曆;
      • 會議時,部份同事把討論內容轉為與性有關的話題,另一些在場同事因此感到冒犯。

 

投訴性騷擾的方法

  1. 任何人都有權投訴性騷擾行為,受害人可以採取以下行動:
    • 即時表明立場,告訴騷擾者其行為不受歡迎及必須停止。
    • 記錄性騷擾的日期、時間、地點、及在場人士、性質(騷擾者的說話和做過的行為),以及受害人當時的反應。
    • 告訴信任的人,讓他們給予情緒的支援和處理事件的建議。
  1. 本《政策》第11至34段詳細列出性騷擾受害人向本會作出性騒擾投訴及本會處理性騷擾投訴的流程。以下列刊出流程中的重點:
    • 可以口頭或書面作出投訴。
    • 負責人員向投訴人解釋調解及調查之相關程序
    • 調解以溝通的方式讓投訴人及被投訴的一方從不同角度了解事件,以調解雙方的糾紛至達成和解。
    • 如任何一方不接受調解或未能達成和解,會根據本會申訴程序對事件作出正式的調查,調查過程和調查結果(包括處分,如有)均須作書面記錄,並建議解決方法。若投訴人不滿意投訴的結果,可作正式上訴。
  1. 本會的投訴程序不會影響投訴人向平機會投訴或警方報案,或向區域法院提出訴訟的權利。當投訴人向平機會投訴或警方報案,或向區域法院提出訴訟後,本會的調解或調查工作將會停止。以下為投訴人向平機會投訴或警方報案,或向區域法院提出訴訟的方法:
    • 向平機會查詢或投訴,要求展開調查或調停;若調停不成功,投訴人可向平機會尋求法律協助。平機會查詢或投訴的方法,請參考平機會網頁:https://www.eoc.org.hk/COMPASS
    • 可以諮詢律師意見、向警方報案(如涉及刑事成分),或向區域法院提出法律訴訟程序。
    •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投訴人須在性騷擾行為發生後12個月內,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投訴。否則,平等機會委員會可決定不對投訴展開調查。如投訴人決定向區域法院提出訴訟,該項申請必須於性騷擾行為發生後的24個月內提出。

 

本會處理投訴程序

  1. 本會設立「性騷擾調解及調查小組」,處理性騷擾投訴及監察性騷擾政策的推行。小組成員以管理層為主,需由對性騷擾問題具敏感度及經相關培訓,並由本會總幹事委任。「性騷擾調解及調查小組」設召集人,按本《政策》第14條性騷擾接獲投訴地點決定召集人人選。
  2. 本會的所有相關人士(包括機構管理層人員、員工、導師、會員、實習生及義工、服務使用者、工作申請者),如在本會工作或接受服務期間感覺受到性騷擾,可選擇親身或以電話、傳真、電郵、信件等途徑,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在事件發生之後90天內作出投訴。如超過90天,投訴未必會被本會受理。
  3. 本會任何員工一旦接獲與性騷擾有關的投訴,不論是口頭或書面投訴,有關員工須立即將按接獲投訴地點轉交「性騷擾調解及調查小組」召集人跟進。召集人須立即通知總幹事,以便委任「性騷擾調解及調查小組」其他成員。本會不會接受投訴人使用匿名投訴。

「性騷擾調解及調查小組」召集人由本會服務督導 或 高級行政及人事主任 擔任。小組召集人的聯絡方法如下:

接獲投訴地點    召集人聯絡電話
賽馬會麗閣中心服務督導2386 6256
賽馬會太和中心服務督導2654 6066
慧思薈(粉嶺)服務督導2654 9800
慧思薈(上水)及社企九龍東辦公室服務督導2157 9699
賽馬會華富中心服務督導2338 4366
思妍中心 服務督導2388 3711
賽馬會照顧者中心(粉嶺)服務督導2654 9828
賽馬會照顧者中心(深水埗)   服務督導2386 6256(暫時)
祥龍圍中心服務督導 
總會/執行委員會高級行政及人事主任2153 3153

 

 

如投訴並非於上列地點接獲,或於上列多個地點接獲,該些投訴將由總幹事委任「性騷擾調解及調查小組」召集人及其他成員。

 

  1. 如被投訴人是服務督導 或 高級行政及人事主任,接獲性騷擾投訴的員工應立即通知總幹事,由總幹事委派另一位服務督導/高級行政及人事主任擔任小組召集人。如被投訴人是總幹事,接獲性騷擾投訴的員工應立即通知高級行政及人事主任,由高級行政及人事主任立即通知執行委員會主席,再由主席委派其中一位執行委員為小組召集人。
  2. 小組召集人接獲有關個案後,應盡快(一般會在接獲投訴後48小時內)約見投訴人,親自向對方了解情況,如投訴人以口頭方式作出投訴,召集人應協助投訴人填寫「投訴表格」(附件十九),並請投訴人在表格上簽名作實。並以「投訴處理記錄表」記錄投訴人的姓名、聯絡方式及投訴摘要等資料。小組召集人將考慮投訴人及被投訴人的意願安排1位小組成員連同小組召集人進行調解工作,或安排至少2名小組成員成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工作。同一名小組成員不可同時擔任調解及調查工作。

 

調解

  1. 「性騷擾調解及調查小組」召集人接到投訴後,若投訴人及被投訴人均同意以調解方式解決爭端,小組召集人將安排與1名小組成員連同小組召集人(共兩人)負責調解工作。
  2. 倘投訴人及被投訴人雙方同意,可要求小組將調解押後或結束調解工作,此要求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同樣,投訴人及被投訴人可於調查期間或其他任何階段,要求選擇以調解方式解決爭端;另一方面,任何一方亦可於調解期間,要求小組展開或繼續調查程序,在此情況下,調解將會終止。如在調解過程中達成和解,雙方可訂立一份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書,記錄和解的條款。如雙方不願意簽訂和解協議書,本會將會以書面形式將和解結果紀錄,發送給投訴人及被投訴人,以此終結處理投訴。

 

調查

  1. 若投訴人要求本會進行調查工作,或投訴人或被投訴人不接受調解,「性騷擾調解及調查小組」召集人將安排至少2名小組成員成立調查小組,正式跟進投訴的調查工作。同一名小組成員不可同時擔任調解及調查工作,以保持調解及調查過程的中立性。
  2. 調查小組展開全面而中立的調查後,在特殊情況下,小組召集人如認為確有必要,可經總幹事同意下邀請一名服務督導加入調查小組,協助整個程序的進行及取得各方的信任。調查過程需遵守以下準則:
    • 被投訴者將獲調查小組提供有投訴人姓名(已刪除其他個人資料)的投訴信件副本或已簽署的投訴表格,並有機會就指控提出答辯。
    • 調查小組將與投訴人、被投訴人、在場人士及任何其他與事件相關的人士面談,面談將以個別、分開及保密形式進行。有關人士除了接受調查小組成員查問之外,不應接受任何人士查問,亦不應向他人透露調查及面談的內容。本會將盡力保障各有關人士的私隱。
    • 如投訴人或被投訴人屬未成年人士、智障人士或有溝通障礙(例如因為相關人士使用的語言或方言),可由家長/監護人/親人/照顧者陪同出席與處理投訴有關的會面, 以保障其權益。 但陪同出席人士不得為其法律代表及該名陪同人士須簽署一份對談話內容保密的協議。
    • 如調查小組發現有誣告的情況,將報告轉交小組召集人,小組召集人在覆核調查報告內容之後再向總幹事提出建議採取的行動。 最後有關建議將由本會總幹事審議、通過及執行。要確立誣告需具有十分充分的證據,證明牽涉捏造事實以針對被投訴人,投訴不成立不可視作誣告。

 

調查報告

  1. 完成調查工作後,調查小組需向「性騷擾調解及調查小組」召集人提交書面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 說明調查的事件;
    • 投訴人的指控;
    • 支持指控所引用的證據;
    • 被投訴人對指控的回應;
    • 反駁指控所引用的證據;
    • 調查後所發現的事實;
    • 對投訴是否成立,或是否誣告的決定;及
    • 建議行動方案。
  1. 小組召集人收到調查報告後,先向投訴人及被投訴人收集對調查報告的回應,如有需要,按收到的回應覆核調查報告內容。完成後,向總幹事提交報告並出建議採取的行動。最後有關建議將由本會總幹事審議、通過及執行。
  2. 調查報告完成後,「性騷擾調解及調查小組」召集人將報告內的其他個人資料刪除後,將調查報告以書面交予投訴人及被投訴人。

 

流程圖

 本頁檔案 | flow SHP

 

  • 由調查工作開始,直至小組召集人收到調查報告後提出建議行動為止,整個調查過程不得超過60個工作天。

 

 

上訴程序及處理

  1. 如投訴人及被投訴人任何一方反對調查結果,可以書面方式向小組召集人提出上訴。
  2. 小組召集人需複核調查報告內容,同時考慮投訴人或被投訴人的上訴理據,並向本會總幹事提交最終報告。總幹事可決定採納、部分採納或拒絕報告建議,並決定最終採取甚麼行動。總幹事將以書面方式將行動決定通知投訴人及被投訴人。如小組召集人是執行委員會其中一位成員,將由執行委員會決定是否採納報告建議,並向投訴人及被投訴人作出書面通知。
  3. 如最終處分為解僱,投訴人或被投訴人可要求執行委員會再一次覆核調查報告。經覆核後之決定將為最終決定,亦將以書面通知投訴人及被投訴人。

 

時限

  1. 在一般情況下,口頭或書面投訴須於從投訴人知悉或理應知悉性騷擾行為發生後90天內提出,以較後者為準。
  2. 除非「性騷擾調解及調查小組」召集人准予延長時限,否則從調查開始到提交調查報告,並向小組召集人提出建議行動為止,整個調查過程不得超過60個工作天。
  3. 小組召集人須在接獲調查報告後10個工作天內,將調查報告的結果及建議通知投訴人及被投訴人。
  4. 投訴人及被投訴人須在接獲調查報告的結果及建議後10個工作天內,向小組召集人提交其意見或上訴。
  5. 小組召集人在接獲投訴人及被投訴人的回應或上訴理據後7個工作天內,向總幹事呈交最後報告。如未有接獲任何回應或上訴理據,小組召集人須審核調查報告,然後在7個工作天內向總幹事呈交最後報告。
  6. 總幹事接獲最後報告後,須決定是否接受報告,並於7個工作天內將結果以書面通知投訴人及被投訴人。
  7. 如最終處分為解僱,投訴人及被投訴人可於發出結果通知後14個工作天內向執行委員會提出覆核要求。執行委員會須於14個工作天內最中作出覆核決定,並於7個工作天內將結果以書面通知投訴人及被投訴人。
  8. 小組召集人可基於合理的理由,延長上述有關時限。如小組召集人認為考慮接受逾時處理的投訴是公平合理的,亦可以考慮接受逾時投訴。

 

投訴個案記錄、保密及存檔

  1. 一旦接獲有關性騷擾的投訴,「性騷擾調解及調查小組」召集人應以「投訴處理記錄表」記錄投訴的內容、接獲投訴的日期和採取的行動等資料,並將有關資料交給負責個案的小組成員作進一步行動。
  2. 小組成員應在「投訴處理記錄表」內記錄該投訴的處理程序及結果。如涉及執行員工紀律處分,須記錄於該員工之檔案內。如投訴的結果涉及服務運作或政策的轉變或修正,服務單位須依據上級指示來跟進。
  3. 所關乎該投訴的來往信件及其他有關文件均應存入投訴檔案,正本需交給總會存檔。所有記錄及資料應被列為機密文件並需妥善存檔,以便日後查閱及作為持續改善防止性騷擾政策的參考。有關投訴的資料將會保存3年。
  4. 在進行調解、調查及上訴的過程中,本會將盡力保障各有關人士的私隱。除非法例要求,否則有關調查及處理過程的檔案不會提供予未有直接負責處理該個案的工作人員或未受事件影響的人士。本會只可依照法例及會方規定,將有關記錄向與投訴事件有關的人士公開。

 

不會因作出投訴而受害或處分

  1. 本會之所有相關人士如提出真誠的投訴、參與調解、在調查過程中提供資料、或參與正式紀律程序,均不應因此而遭受逼害或報復。本會將保證投訴人和任何在調查期間提供協助處理投訴的人士,在任何情況下不會直接或間接因該事件而被處分或受害。調查過程會被嚴密監察,以保證騷擾行為已被制止。如本會接到投訴人或協助處理投訴的人士遭受報復的投訴,會立刻進行調查,若查明屬實,會採取紀律或法律行動。

 

紀律處分

  1. 若本會之所有相關人士被發現違反防止性騷擾政策,查明屬實,本會將按情況採取適當的紀律處分,包括警告、開除、取消會籍等。如果調查證明性騷擾行為屬實,按反歧視法例或其他法例,騷擾者須為他/她的行為負上法律責任。

 

利益衝突

  1. 任何與該項投訴有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的人士,均須聲明其利益,亦不得以「性騷擾調解及調查小組」召集人或成員、調解員、調查小組成員、或任何作為決策人的身份參與有關事件的工作。

 

政策檢討及改善

  1. 本會承諾將盡力營造一個沒有性騷擾的環境。為此本會將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保證防止性騷擾政策為所有相關人士嚴格執行。所有正式性騷擾投訴的資料將由本會總幹事核實,以確保每一項程序均被有效執行。此政策參考《性別歧視條例》、平機會反性騷擾資源平台等資料而訂定,並適時按需要進行檢討,以確保其在變化的環境中符合需求。本會歡迎任何人士就本政策之內容提出建議。

 

推廣及教育

  1. 為提高本會之所有相關人士(包括機構管理層人員、員工、導師、會員、實習生及義工、服務使用者、工作申請者)對性騷擾的認知,了解遇到性騷擾時的處理方法,並對性騷擾行為有所警剔;同時發出明確訊息,本會將大力打撃性騷擾行為,並保證投訴者不會因投訴事件而受到不利對待或報復,本會將會採取以下措施,推廣本會的防止性騷擾政策:
    • 每年利用會員通訊向服務使用者及相關人士,宣傳本會有關防止性騷擾的政策及相關的投訴程序,並闡釋制訂防止性騷擾政策的理由和需要。
    • 通過本會網頁公布本會已正式採納此政策及有關投訴程序,及索取詳細資料的方法。
    • 將此《防止性騷擾政策》列入《員工手冊》內。
    • 每三年為員工及執行委員會成員提供防止性騷擾的培訓講座。
    • 每三年為管理層員工及執行委員會成員提供處理性騷擾個案投訴的訓練課程。

 

員工培訓

  1. 本會負責處理性騷擾投訴之人員,應接受足夠的訓練,以便能敏銳地處理有關性騷擾的個案。她/他們掌握的知識及能力應包括:
    • 清楚何謂性騷擾:說明定義並舉例;權力在性騷擾事件中的角色;何以有些人會騷擾別人;察覺可能出現騷擾的情況,例如那些員工有被騷擾的危險;
    • 防範性騷擾的能力:認識宣傳的作用、怎樣有效地利用宣傳及現有的資源;非正式地監察工作場地的情況;如何察覺騷擾的徵兆;及提醒員工注意可能出現的性騷擾行為;及
    • 處理騷擾事件的技巧:如何有效利用調解以處理性騷擾的投訴;調查正式投訴所涉及的問題,例如:程序上及實質上的公平、保密、時間性和作出建議等;向查詢者提供除正式投訴渠道以外,其他處理騷擾的方法;認識可提供協助或作出投訴的外界團體,如平等機會委員會。
  1. 本會將安排負責處理性騷擾投訴之人員,參與合適的課程,確保他們具備上述處理性騷擾問題的知識及能力。

 

生效日期:2014年7月10日;修訂日期:2024年8月18日

 

[1] 取自平等機會委員會網頁上的《性別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https://www.eoc.org.hk/zh-hk/training-and-education/eo-club/code-practice-on-employment/sex-discrimination-ordinance(2024年7月30日讀取)